滕文明委[2006]4号
滕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滕州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镇(街道)、文明社区(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文明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省、枣庄市及外地驻滕单位,市人武部,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对市级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镇街、文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创建工作质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根据省和枣庄市关于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滕州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镇(街道)、文明社区(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试行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1日
滕州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镇(街道)、
文明社区(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文明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省、枣庄市有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文明创建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第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镇街、文明社区,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市委、市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类文明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文明委综合协调,文明办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创建活动纳入本镇街、本单位、本行业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在滕州市境内,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符合参评条件的均有资格申报参评文明单位;凡有三个以上辖属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系统,均有资格申报参评文明行业;符合评选条件的镇(街道)、社区(小区)均有资格申报参评文明镇(街道)、文明社区(小区)。
行政村(居)按照文明生态村建设的标准要求,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评选工作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且符合上一级评选条件的,方有资格推荐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村镇、行业、社区)。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扎实有效。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