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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商业单位和经商户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无假冒伪劣商品,无强买强卖,无欺行霸市,无无照经营。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各类评选活动按以下程序开展:
1、凡符合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自愿要求参加评选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镇(街道)、社区(小区),可向所在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或市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经所在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须形成15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认真填写申报表,加盖镇街或主管部门公章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3、市文明办组织考核,现场检查验收,初步审查后,确定推荐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4、经公示和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无疑义后,报市文明委研究审定,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由所在镇或主管部门推荐并签署意见,向市文明委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镇(街道)、文明社区(小区)命名实行届期制,两年一届,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实行淘汰递补制度。对复查不合格的,要撤销其荣誉称号。命名满两年的单位,要全部重新申报、考核、命名。不参加评比和评比未入选者,不再享有市级文明荣誉称号,牌匾可存放到本单位荣誉室内,作为一种历史荣誉,不得对外悬挂。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镇街、文明社区的奖励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牌匾,授予荣誉称号。被命名的文明镇街和文明单位,按照列支渠道,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给予适当物资奖励,奖励办法由所在镇街或其主管部门参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奖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获得本办法中各类文明创建活动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其他评先树优活动中要优先考虑。要把创建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获得各类文明创建活动荣誉称号的单位,发生违反本办法或其它严重损害声誉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出现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六)出现黄赌毒、封建迷信等问题,非法宗教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混乱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九)污染治理不达标,卫生面貌差的;
(十)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先进示范性的;
(十一)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文明单位、行业、镇(街道)、社区(小区),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并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滕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指导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文明办),是市文明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文明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镇(街道)、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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