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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小区)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档案;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不符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对问题严重的,有权向命名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凡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内容主要包括:文明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种活动资料记录、自查报告、申报表格、各种规章制度、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等。凡申报或复核资料不全的,将不予审批各种文明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各系统、部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并及时取得市文明委的指导。各系统、部门对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可使用本行业的专用名称,但不得冠以本办法中的“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如遇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等情况,要及时向市文明办报告备案。撤销、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在新的单位按新的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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