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 按照《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烧砖占地毁田大力推广使 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滕政发[2002]54 号)应该关闭而没 有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立即关闭;对尚未关 闭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墙改办 提出建议,并责令限期关闭或转产。
第十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实心 粘土砖(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在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建设 工程。
农民自建住房及其他农村建设工程,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 体材料。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禁用实心粘土砖(瓦) 的范围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要求或者允许 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应 当向市墙改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填写 《山东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提交预缴专项基金收款 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及省新型墙体材料建 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向市墙改办提出建筑节能认定申请 的建筑工程,扣减预缴专项基金的30%。
工程墙体完工后15 日内,未按规定向市墙改办提出查验 申请,或者擅自进行了墙面隐蔽处理的建筑工程,预缴的专项 基金不予返还。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30 日内未按规定向市墙改办申请结算专项基金的,预缴的专项基 金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
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产品,逐步推进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 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
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 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 筑工程项目,市发改局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市规划局不予 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局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含公共建筑和 居住建筑)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计、建设。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 标准。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 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列入审查内 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 强制性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 为不合格,市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审查合格书后5 个工作日内填写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到墙改办进行
您可以返回滕州房产网首页--》查看最新楼盘----》业主房产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