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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五)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 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不得擅自改变 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标 准和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 不合格的节能技术、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 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得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 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八)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时,应提供经审查合格的 工程设计文件。否则,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十八条 节能工程计划施工7 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报市墙改办;市墙改办 在5 日内提出检查计划,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市墙改办应按 检查计划对受检工程建筑节能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并就检 查的内容写出《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 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 书》,提交建筑节能检测认定申请。市墙改办受理认定申请后, 应当于5 日内及时组织认定评审。经认定评审符合建筑节能标 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节能建 筑认定证书》。经评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工程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限期整 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条 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 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未取得《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结构 形式及其节能标准、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 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淘汰的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由市建设局责令 改正,并依据省政府181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超过时限 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 省政府181 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民用建筑 节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的,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市建 设局责令进行改正;未进行整改的,给予警告,处10 万元以 上30 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建立不良纪录档案,定期公 告,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图纸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的,依照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 号令)第 八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的,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建 设局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 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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