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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降低 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款 规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 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报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达到 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而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工程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生产、销售、使用没 有标准或者未达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 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 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 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 案的;
(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 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在本市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 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经国家、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科研攻关、开发研制、技术改 造、试点示范等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后,给予扶持。
第三十四条 从事建筑节能管理、设计、施工、建设监理 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当接受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 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建工作新材料办法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 年4 月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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