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滕州市经济适用住房
确权发证及上市交易暂行规定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确权发证及上市 交易符合政策规定,加快建立和完善以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和《滕州市人民政府转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03]119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我市城镇居民个人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2004年后(含2004年)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其确权发证及上市交易均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销售部门在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需在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确权时除按照房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确权要件以外,还必须提供市住房办核发的《滕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核准证明》。该《核准证明》作为今后经济适用住房首次确权的要件,存入住房产权产籍档案。
四、经济适用住房在首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时限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起始时间 。
五、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上市交易时,卖房人须持房屋产权证到市住房办申请,由市住房办审批后方可进行交易。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六、个人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须缴纳购买该住房时控制面积内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证金的价款,具体办法如下:
(一)上市房屋所在区域已确定基准地价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上市房屋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上市交易房屋面积(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计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建筑层数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系数×10%。
其中,建筑层次修正系数,1-3层为0.06,4-6层为0.45,7层以上为0.30;土地使使用年限系数,30年以下为0.05,
您可以返回滕州房产网首页--》查看最新楼盘----》业主房产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