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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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章第十一条所称
"
单位项目
"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
"
竣工决算项目
"
,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
(
优良
)
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对该工程的工程成本进行确认、已签署《工程造价结(决)算书》,全部实现销售并且收入、成本和费用已全部准确核算清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对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
:
(一)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自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提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在
7
日内作出是否进行清算的答复。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应及时清算;凡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可不予以清算。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已竣工决算或虽未竣工决算但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未提出清算申请且无正当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报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批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包括转让土地收入、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二)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三)预缴土地增值税情况;
(四)多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划分情况;
(五)其他需审核的项目。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应缴税款的,应在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抵缴其他纳税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第四章
扣除项目确认
第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即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
二
)
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纳税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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