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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价发〔2011〕16号
关于公布《滕州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商品房经营者:
依据价格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滕州市实际,市物价局制定了《滕州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滕州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商品房 明码标价 通知
抄报:枣庄市物价局、滕州市委办公室、滕州市纪委办公室、滕州市人大办公室、滕州市政府办公室、滕州市政协办公室。
抄送: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滕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5月 26日印发
(共100份)
附件:
滕州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公平交易,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经营销售(不含经济适用房)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经营者按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合法销售资格,进行销售的房屋。包括别墅、普通住宅、商铺、办公用房、储藏室、车库、车位、阁楼等。
第四条 我市商品房销售必须严格遵守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必须严格按照《滕州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以下简称《标价书》)的要求进行明码标价。
第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经滕州市物价局监制的公示栏。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七条 《滕州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座落位置、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建筑结构、装修状况、具体房价、付款方式、前期物业公司名称、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前期物业费等。
(二)《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细表》具体内容有:楼幢号、房号、单价、面积、销售状态、实际成交价格等。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栏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机构)、楼盘名称、座落位置、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商品房价格、付款方式、前期物业公司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收费依据、物业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况、楼幢号、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所标示内容应当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物价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要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