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建金【2010】179号文件做好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金字【201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长年限为30年。具体贷款额度、年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购房总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个人信用等综合确定。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发生。
七、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