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期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终于将在200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从草案公布到全文正式颁布,物权法的各类条文经过社会各界的反复讨论。为此,本报将该部法律出台以来各方的解读作一梳理,摘出对于购房者和业主有重要意义的主要条文,采用解读和案例的方式分别做出归纳,以便读者对物权法涉及的房产类主要条款有一定的了解。
购房者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对于购房者而言,最具有影响力的就是《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一系列规定,而“以登记为准”可谓物权法确立的一大原则。
法规: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一位房东将房卖给甲,虽然没订合同但把房子交给甲使用;不久,由于房价上涨,房东又把这套房屋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这幢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
解析: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在该案例中,甲虽先买房,但既没有订立合同,也未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是房子的所有人,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原房主赔偿。
关键词:登记错误
法规: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甲与乙决定共同购房,可是后来发现登记时只登记了甲一个人的名字,根据物权法乙就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如甲不同意更正,乙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一旦进行异议登记,15天内一定要起诉,否则就会失效。
解析:尽管明确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但是物权法还根据权责平衡的原则,明确了登记机构的义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
关键词:预告登记
法规: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案例:购房者甲与卖房人乙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房款后,等待产证下达。期间,卖房人乙又把房屋转卖给别人丙,并给别人办出了产证,结果就造成了两位购房者抢房,并和房产公司打起了连环官司。
解析:防止一房多售。预售商品房成为房屋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期房预售的好处是,开发商能及时回笼资金,购房者多一种选择方式。但在实践中,一房多售或用已销售的房子抵押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
对此,物权法规定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让购房者就尚未建成的住房作预先登记,从而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有效抑制房屋买卖中“一女二嫁”的欺诈现象。
对策:今后,购房者在和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可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房款后,再进行产权登记。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女二嫁”。要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
关键词: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