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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教你学习<物权法>

滕州房产网 www.tengfun.com07-03-31 10:21:47 来源:

解析:《物权法》对业主的物业建筑规定包括专有权(指业主个人私有的空间)、共有权(指楼道的公共空间)、成员权(指业主属于小区的一分子有投票的权力)。因此,楼道属于记入公摊面积的建筑,发生纠纷时,另一方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小区道路、绿化

法规: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关键词:小区车库

法规: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一住宅小区业主原来一直以租用的形式使用地下车位停车。最近一段时间,开发商突然开始公开售卖车位,导致业主无法正常停车。开发商因为变卖小区的车库,遭到业主的强烈抗议,近百名业主自发聚集阻止开发商这一行为。现在开发商突然还毁掉部分公共绿地,新开一条小区道路,业主却对车库、小区绿地等公共部位没有任何话语权。

解析: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这是两者不同的地方。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今后小区规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不能随意卖给业主以外的人,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只要满足前提情况下,对于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而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的车位,则规定为共有。

遗留问题:有专家认为,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应该是明确和解决业主的内部关系及各自权属,即全体业主和个别业主之间的关系、个别业主与个别业主之间的关系,而非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各自权属。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及矛盾由《合同法》解释和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则由《物业管理条例》约定和解决,《物权法》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则应该为处理业主内部关系的法律准则。

比如,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后也会面临问题。如果小区车位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每位业主都拥有车位的需要,就必然会导致分配不均,要使用车位的业主就必须交费。全体业主共同商议定价,需要车位的业主希望价格低,不需要车位的业主希望把价格定高。业主各自利益点不同,很难调和。车库的能源、卫生、维修、通风、管理等多方面耗费,谁来埋单?这些都是十分现实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收益及支出

法规:第79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80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案例:去年轰动北京的美然动力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事件中,小区地下室、广告等共有部分收益分配不明是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主要原因。而同样的问题也或多或少地困扰其他小区。

解析: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归业主共有。专家建议,小区的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健身娱乐场所、林地、草坪等,物权法规定这些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么由此产生的收益自然应该投入到业主共同财产中的维护养护中。比如公共道路划地停车收费的收益,应纳入小区收支预算,用于支付管理员工资和道路的维护,而分配应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来完成,物业公司只是一个代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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