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在房屋面积计算上,将实际建筑面积减少、将不该分摊的公用面积进行分摊、将应分摊的面积重复计算等,采取“缩水”或“涨水”手法欺骗消费者。在办理产权证等手续上,因一些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售房资格,或因违规经营未取得政府的批准文件,在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下,以各种借口拒绝或拖延办理手续,致使消费者丧失对房产转让或销售等完全占有的权利。
E、物管收费不公开
案例:家住城东的某小区业主投诉说,自小区2000年交付以来,物业管理处就从来没有对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公布过,只是一味地要求业主缴纳,虽然每平米的物管费不多,但是业主委员会觉得物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点评:物业管理上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物业公司受雇于开发商,有的本身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因利益相联,当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物业公司自然代表开发商走到了业主的对立面;二是一些物业公司对服务职责的认识存在偏差,倒置自己的位置,制定的所谓“业主公约”显失公平,限制或损害业主的切身利益;三是一些物业公司乱收费或不合理收费、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完善,在服务上缺位,在管理上越位,甚至以管理替代服务。
链接
消协建议
出台专项法规
省消费者协会的相关人士坦言,他们在处理房地产投诉的时候也感到很棘手。“房地产投诉解决率一直不高。”省消协投诉科一位人士坦言,房地产纠纷解决难的原因在于,没有针对性法规处理该类投诉。
从法律角度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重于消费者私权利的保护,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原则;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房地产管理法律系统侧重于侵害公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侵害消费者私权利的规定不足。从执法主体来看,房地产地方行政主管为建设和国土部门,而当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广告法》等法律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时,其主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界限模糊。
消协表示,鉴于房地产消费纠纷是一种特殊商品和服务的纠纷,又可能同时涉及多个部门,且一个部门难以直接适用多部法律,他们建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有关“购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房地产消费纠纷的受理部门、侵害购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等条款。
另外,对于投诉较为集中的商品房质量低劣和面积缩水两大难题。消协建议对质量检测和面积测量单位实行公开挂牌监管制度,坚决实行资质认证准入规定,废除地方保护性规定,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建立合法有序的竞争机制;试行建立商品房单套计量和质检报告制度,将出具商品房单套计量和质检报告纳入售房合同约定,作为合同附件管理;严厉查处房地产消费市场中质量检测和面积测量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