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 “12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且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于随后出台的“国18号文”的影响,“121号文”最终未能很好执行。2004年2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国务院也发出通知,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从2004年开始,我国步入加息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通道。而且其后几年,央行继续和强化对房地产业的信贷紧缩政策。至今已累计加息9次。紧缩信贷使开发商对银行的依赖程度降低,尤其是中小开发商的资金趋金,部分企业被迫缩减业务甚至退出行业,但大型开发商尤其是上市公司,却并未受到明显影响,从资本市场上圈来的巨资使其扩张速度加快。
另一方面,紧缩个人信贷。2003年的“121号文”开始紧缩个贷,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2005年3月16日央行公布新的房贷政策:“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同时,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2006年“国十五条”规定:“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2007年9月27日,《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2007年12月份,出台“补丁文件”,明确第二套房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提高个贷门槛,是一处硬性的规定,对于抑制需求的作用比较明显,但不容忽视的是,在个人房贷依然属于优质业务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往往不愿严格执行央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2005年上海银行界曾为提高个贷首付而签定“君定协定”,但半年后便土崩瓦解;针对9月27日的房贷新政,银行界在“第二套”的界定上标准不一,宽紧度相差甚大。另外,紧缩房贷也使本该保护的普通自住性需求,与投机性需求一样受限,只是程度有别而已。
第三、调整住宅供应结构
2003年,开始禁止别墅用地出让。2005年的“国八条”中,开始把调整住宅供应结构作为重要调控方向。其中规定“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2006年“国十五条”中更细化为“70/90”政策:“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从2006年至今,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又几次强调执行“70/90”政策。11月,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城市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说,国务院将派出12个督察组督察各地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户型住房供应和稳定住房价格。“各地要抓紧制定2008、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五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具体地块,并确保五类住房用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