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新华社22日受权播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专家表示,该条例继续延续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因此,国务院决定修改《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16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是考虑到总体物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到全国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使减除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说。
据悉,新条例共48条,修订内容包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升、涉外人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等内容。此外,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承包经营所得起征点调至2000元
具体而言,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主要变化有: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另外,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涉外人员的“起征点”不变
该负责人表示,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炒股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
另据悉,国税总局个税处负责人员表示,新所得税实施条例对股票转让收入的个税这部分内容并没有任何改动。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对于炒股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的规定,目前没有收到通知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