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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滕价诫〔2017〕7号
各商品房销售经营企业:
为切实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7〕187号)精神,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决定于近期对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政策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八)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各相关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政策规定,切实查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价检发〔2011〕91号)要求进行规范整改。
三、对经提醒告诫未进行认真自查整改且存在价格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依法惩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滕州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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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房网网友 2017-11-14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