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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河阳路北侧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滕政发〔2016〕4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论证,河阳路北侧区域房屋征收符合法定条件,特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东起平行路,西至振兴南路:南起河阳路,北至铁路专用线。
上述范围需征收居民、企事业单位约197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万㎡,占地面积约196亩。
二、房屋征收部门:滕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滕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滕州市河阳路北侧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由房屋、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五、征收期限:自本区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工作结束止。
六、签约期限:个人所有房屋的签约期为2017年12月9日—2017年12月28日(共20天);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的签约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共10天)。
七、过渡期限:2017年12月9日起计算36个月
八、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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