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制定《住宅法》,对廉租房等住宅的建设、消费、分配进行法制化规范,确定资金的基本管理规范
杨重光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贾康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访谈动机
8月13日,新华社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一改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来,各级政府以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主要途径的思路,提出要以城市廉租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日前召开的全国住宅工作会议,正围绕《意见》具体实施方案展开。
不过,既往的廉租房建设经验表明,资金一直是廉租房建设面临的主要瓶颈。
《意见》有关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的规定,能突破这一瓶颈吗?
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曾经或正在以廉租房作为国民住房保障的主要途径之一。它们同样经历过建设资金紧缺的问题。那么它们是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呢?它们的经验能给我国的廉租房建设提供怎样的经验?本报就此展开访谈。
将廉租房建设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背景: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加强廉租房建设的办法,基本形成了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和社会捐赠等几大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但是至今,廉租房资金投入仍非常不足。
新京报:应该说,建设资金是建立和完善廉租房制度的关键,政府也做出了一些专项资金安排,但至今廉租房建设规模仍不理想,原因何在?
贾康: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三个:第一,廉租房的近乎无偿使用的低租金制度,对作为住房供应者的国家或单位而言,必然是一种亏损运营,只投入(建设和维修)而少产出,住宅建设资金不能形成投资和回收的良性循环。因此廉租房供给必须得到公共财政资金的支持。
第二,廉租房资金现在不少地方还没有被清晰纳入政府的公共财政体系,只有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多数城市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而这些资金来源渠道往往是不稳定的。
第三,我国尚缺乏高位阶的、系统的基本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与约束,地方政府有可能将有限的土地资源都拿去搞商业开发,将有限的财力都拿去搞各种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包括廉租房在内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自然被忽视了。
杨重光:其实,各地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了其他方式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不是通过修建廉租房方式解决。比如,一些城市拥有较多的空置房,政府经过回收、改造,然后出售、出租给低收入家庭,故而廉租房建设开支看上去比较少。
新京报:《意见》对完善廉租房制度提出了一个时间表,对2007年底、2008年底和“十一五”期末分别应该达到什么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关系。这对廉租房建设资金的筹集能起多大作用?
贾康:肯定能对敦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义务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根本解决问题仍需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元化筹措的资金渠道,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
新《意见》中有两个重要的因素值得注意:一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表明政府正在设法吸引社会资金支持适租房、廉租房建设,政府可能为此提供税收和贷款、用地等方面的优惠。二是规定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表明中央财政有将廉租房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的明确意愿和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