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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重光:实际上,类似规定的约束力非常有限。
要真正解决问题,必须由中央和各级政府财政拿出专款支持廉租房建设。另外,以土地出让收益支持廉租房建设的办法应该慎用,因为它很容易为一些地方政府大肆出让土地提供借口,而收益未见得真正拿来支持廉租房建设。
鼓励民间捐助等廉租房建设形式
背景:根据联合国人居署公布的数据,世界平均租房家庭的比例高达34%,而西欧和其他高收入国家或地区租房者的比例更是高达57%,而且相当部分是公共住房。比如英国1985年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的租住公房占所有住房的28%;1962-1998年间,韩国主要供给低收入家庭的公租房建筑面积约占总建筑面积的9.6%.
新京报:一些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或地区,它们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贾康:据我所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资金来源:政府拨款、低息贷款、发行专项债券和公房出租收益,其中政府拨款和政府担保或贴息的低息贷款,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如美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通过联邦住房管理局保证的、“利率减少到可以允许的最低程度”的贷款,加快了“低租金的公共住房”的建设;韩国专门供给最低收入家庭租用的“永久性公租房”的85%的建筑成本,是由政府承担的,而专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可出售公租房”的40% -50%的建筑成本是由韩国国民住宅基金提供的低息贷款支付的;中国香港的公住房建设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政府通过拨出资金、低息贷款和免费拨地提供资助,二是房屋委员会通过出租公屋及附属商业楼宇、出售居屋获得维护及兴建公共房屋所需的资金。
新京报:资金渠道的多样化,是不是也就决定了廉租房建设形式的多样化?
杨重光:对,一些欧洲国家采用了政府支持民间组织住房合作社的办法,比如10户结成一个合作社,每户出10万,10户就有100万,加上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足以建设一两套住房,最终10户人家迟早能拥有自己的住房。其次,政府通过提高容积率,给予税收、用地和贷款优惠等办法,动员开发商参与廉租房建设,规定开发商在总建筑面积中必须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房进行建设,由政府统一收购、分配、出租或处置。还有就是比较灵活的体制,鼓励民间捐助。所谓灵活体制,就是允许以多种方式处理捐赠房产,既可以直接用来廉价出租,亦可以变卖,用所得资金来支持廉租房建设。最后,政府依法收回或处理的无主住房,亦可用于廉租房。
新京报:在这些形式多样的建设模式中,可以看得出,政府的财政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它们如何保证政府承诺的资金不落空?
贾康:它们重要的是通过高位阶的法律对“居民享有适当住房”这一权利进行了规定和保护,以法治来明确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是政府的基本职能。高位阶的法律既包括宪法、民法等一般综合性法律中的诸多有关住房保障的条文,亦包括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有关住房保障的条文,而且大多数国家还颁布了有关住房保障的专门性法律。比如瑞典1946年就颁布法律,明确规定让居民“享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宽敞的住房条件”是政府的社会责任。
杨重光:多数做得比较好的国家的财政制度比较透明,纳税人能够对税收的具体用途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了专项资金能够到位。比如,政府要征收不动产税,必须公示,说明具体开支项目,量出为入。如果政府没有按照公示的项目开支,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监督。
制定《住宅法》,确定政府的责任义务
背景:我国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中,44.05%来自财政拨款,27.9%来自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38%来自土地出让净收益,0.28%来自社会捐赠,剩余来自其他渠道。金融手段几乎没有发挥作用。而一些发达国家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多元化趋势明显。
新京报:要解决目前我国廉租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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