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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来蓉工作的生意人李某花费31.8万元在成都西门买了套二手房,没想到在装修时才得知这是一套曾经发生过残忍命案的“凶宅”。在多次协商退房不成的情况下,李某将前房主刘某告到金牛区法院,要求退房。日前,这起“凶宅”买卖案终于有了判决,金牛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在卖房时没有告知是“凶宅”属于欺诈,撤销房子买卖合同,退还李某房款。由于宣判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到场,被告刘某的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得和刘某商量后决定。
法院认为,房屋的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的凶杀碎尸肢解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根据价值规律,发生过凶杀碎尸肢解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碎尸肢解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刘某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向李某告知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肢解事件。由于刘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另外,李某在订立合同时未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31.8万元购房款退还给李某。陈太富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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