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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下列申请登记的宗地受理并进行审核,现将审核情况予以公告。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若对公布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真实身份、书面形式和合法依据向我局地籍管理科提出意见,以便复查;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公告权益有效,并按规定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
| 序号 |
土地使用者
名
称 |
土地坐落 |
面积m2 |
权属
性质 |
取得
方式 |
用途 |
登记类型 |
备注 |
| 1 |
绍兴市博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市分公司 |
学院路北侧 |
商业分摊11667.00
住宅分摊46666.00 |
国有 |
出让 |
商住 |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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